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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几个关键点的深度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25 00:00   阅读:17739

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和去年12月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保持基本一致,并对一些具体条款做了细化。当然,《办法》跟原有《征求意见稿》也有一些差异。麻袋理财研究院一直在关注和跟踪相关政策,第一时间跟大家分享解读观点,总结出差异和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监管主体

在主要监管主体上,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备案、登记等。同时,第六条取消名称中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监管也接受了平台的意见反馈。

2、 十二条红线变成十三条红线

【禁止行为】第一条取消关联关系借款人融资,改为“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这是因为对于关联方定义难以明确,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界定。

【禁止行为】新增第八条,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金融资产拆分的行为是被禁止的,而个人债权转让并不在负面清单范围。

3、 自动投标不再是问题

第二十五条: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为出借人行使决策。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这一条款的修改,我们认为合同里约定投资人使用自动投标工具即可,而不再需要每项投资由投资人作出并确认。这就给自动投标留了空间,兼顾了用户体验,也体现了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优势,与时俱进的监管会引导行业的健康发展。麻袋理财研究院以前也写过《关于正确理解自动投标及对监管层的建议》,基本和我们的期望一致。

4、 小额分散是普惠金融的根本

除房贷和大额车贷外,纯个人信用贷款在国内征信不完善背景下,20万个人借款上限并不会有太大影响。而对于企业贷款来说,100万也很少,普遍在几百万和几千万的居多,影响会很大。为保护投资人,平台选择和大型的企业合作,而这些企业都不是小微企业的范畴,亦不属于网贷平台的服务对象。监管层对网贷平台的定位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不能覆盖的投融资需求,不是竞争关系,要维持目前固有的金融格局,所以网贷只能做补充、只能做小额。

5、 贷款上限符合国际标准

根据美国监管当局对网络借贷的理解,对网络借贷建立了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网贷经营信息披露制度、放款人保护制度与借款人权益保护制度。麻袋理财研究院通过对国外网贷平台研究发现,较多知名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金额进行限制。其中个人借贷平台Lending Club单笔贷款的上限为35000美元,Prosper单笔贷款的上限为25000美元;专注小微企业贷款的Ondeck 划定企业贷款上限为500000美元。从单个平台借款金额看,个人借款的20万和企业借款100万的上限也比较符合国际标准。

6、 利好消费金融,行业格局重新洗牌

《办法》对贷款上限的设定,直接将借款对象划定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无疑变相划定了行业的边界,加剧了对资产端的竞争。未来,专注企业贷、房贷平台甚至部分大额车贷平台都面临较大的转型压力。而已经布局甚至深耕个人信贷、消费金融、分期等领域的网贷平台会发挥巨大的先发优势。

7、 政策配套对监管层亦是挑战

根据《办法》,未来相继出台的政策包括: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细则、信息披露细则、银行资金存管等。

对于借款上限进行监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平台要完成备案;二是要建立全国层面的借款人信息要共享或查询平台。关于备案,《办法》已经明确由地方金融办主管,而对于债务债权登记并未规定,第九条的第五点里,将征求意见稿的“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改为“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办法》未对有关数据统计部门作出解释。麻袋理财研究院认为数据可能是由地方金融办和中央代为统计。

过渡期由18个月缩短为12个月,表现出监管层尽快规范网贷行业的决心。在这一年内,要出台大量配套政策,对监管来说亦是不小的挑战。

虽然《办法》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细化,但是仍然有未明确部分。如风险备用金模式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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